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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抖音代运营|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读书、抖音侵犯个人信息权

发布时间:2024-10-21

人民网北京7月30日电 微信阅读自动关注微信好友,打开好友的阅读信息。注册登录抖音APP后,推荐大量“你可能认识的人”……你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吗? 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两起涉嫌侵犯个人信息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腾讯侵犯原告黄某个人信息权、抖音APP运营者微博视界构成侵犯个人信息权。 。

案例一:因认为微信读书未经本人有效同意获取其微信好友关系,自动关注其微信好友,并默认向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公开其阅读信息,构成侵权,黄某于2019年2016年,微信阅读软件及微信软件开发商、运营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诉至法院。 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腾讯侵犯了原告黄某的信息权,但并未侵犯其隐私权。

判决:腾讯计算机公司停止微信阅读软件收集和使用原告微信好友列表信息,并删除微信阅读软件中保留的原告微信好友列表信息;提升了原告在微信阅读中对其微信好友的关注度;并注销了原告的微信好友列表信息。原告的微信好友在微信阅读时关注了原告;停止向原告微信好友显示原告使用微信阅读软件产生的信息(包括阅读时长、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腾讯深圳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已向原告书面道歉;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公证费66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中,微信阅读自动为用户添加好友,默认开放微信好友之间的阅读信息,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的侵犯。首先,微信阅读和微信在应用软件中是两个独立的应用程序,显示的开发者也不同。两款软件的共同好友关系并不符合普通用户的合理预期。其次,阅读的信息可能构成用户的“性格画像”。在互联网时代,用户应该有自主建立或拒绝建立信息化“人格”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行使的前提是用户明确、明确地知晓这一点。一种自由。但微信读书用户协议并未完全告知好友列表、阅读信息的处理方式等重要事项,容易导致用户对微信和微信读书两个软件中的“好友”产生混淆。因此,不能视为为了获得用户的有效知情同意而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的侵犯。

互联网时代,需要合理考虑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进而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合理利用的关系。隐私权主要是一种防御性权利,注重精神利益;个人信息权注重防止侵权,同时也具有财产利益和主动利用的可能性。判断是否构成隐私,需要符合社会普遍理性标准,强调其“不想让别人知道”的“隐私”。对于阅读信息,用户可能有不想让别人知道的期望,也可能有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甚至商业回报等主动利用的期望。不同的用户对于阅读信息有不同的隐私期望。因此,判断隐私权是否受到侵犯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就本案而言,原告阅读信息的呈现方式不构成一般理性标准下的“隐私”标准,原告关于腾讯侵犯其隐私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二:凌某某的手机通讯录中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用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后,他被推荐了大量“他可能认识的人”。凌某某认为抖音APP违法。为获取其个人信息,侵犯其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他们将抖音APP运营商北京微博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微博视讯公司未经凌某同意而处理其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其个人信息权,但并未侵犯其隐私权。正确的。

判决结果:判决生效之日起,微博视觉公司将删除2019年2月9日之前收集并保存的涉案凌某某姓名、手机号码个人信息;同意通过抖音软件收集并存储其地理位置信息;微博视界公司自判决之日起7日内向凌某书面道歉;微博视界公司自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对凌某进行赔偿。某经济损失1000元,合理维权费用4231元;凌的其他主张被驳回。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凌某的姓名、手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微博视觉公司构成侵权。处理手机通讯录中的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时,一般应征得手机用户和联系人的双重同意。但如果任何使用场景都必须严格获得双重同意,则可能会导致特定场景下的利益失衡。因此,有必要考察特定应用场景中是否存在构成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本案中,微博视觉公司读取、匹配通讯录的行为不会对凌某某造成干扰,也不会普遍无理损害其利益,能够满足其他有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需要的用户利益。 ,这是对此信息的合理使用。这种合理的使用应当符合必要的原则。凌某某未注册时,无法在抖音APP中建立社交关系。微博视觉公司从其他用户手机通讯录中收集到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后,通过匹配可知,软件中不使用该手机号码作为账户的用户应删除该信息。及时地。但直到凌某某提起诉讼,该信息仍保存在抖音APP的后台系统中。超出了必要限度,不被视为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凌某某的社会关系属于个人信息,微博视觉公司构成侵权。这种社交关系表现为,小玲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存储在其他用户的手机通讯录中。该信息被分发并记录在其他用户的移动通讯录中。 Ling 和其他存储其信息的用户之间存在移动通信。记录层面的社会关系虽然没有以列表的形式体现,但可以反映凌某的社会关系,属于凌某的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凌某的“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微博视觉公司构成侵权。位置信息可以起到识别个人特征的作用。它是个人信息,与位置的准确性没有直接关系。 IP地址并不一定等于地理位置。即使通过IP地址分析出用户的地理位置,对该信息的进一步处理和使用也需要征得同意。微博视觉公司未经凌某同意,收集凌某的地理位置信息,构成侵权。

凌某某的上述信息并非私密,微博视觉公司推荐有限数量的“您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也不存在侵犯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孝金波杨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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