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15-3026 扫描微信
专注于抖音,小红书,微信视频号平台直播,运营的培训,陪跑,IP孵化,运营,直播和落地执行!  咨询专线: 400-615-3026

北京直播带货公司|北京市商务局关于鼓励开展网络促销和直播电商活动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市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7

京商电商第4期(2023年)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壮大我市网络消费市场规模,优化网络消费市场结构,加快直播电商创新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线上促销、直播带货等活动,进一步拓宽网络销售渠道,提高网络销售规模和影响力,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照“达标即享惠”的原则,对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先行给予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支持范围

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注1]批发和零售业相关指标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解释](以下简称批发零售业企业)、主要提供商品销售、餐饮外卖等交易服务的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企业[注2]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相关指标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解释]、直播平台、直播(电商)服务机构[注3]经电子商务平台、直播平台认证或登记的直播(电商)运营服务企业]、北京特色直播电商基地[注4]《北京特色直播电商基地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相关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

2. 支持方向和条件

(一)鼓励网络零售和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企业进一步提升网络交易规模

1.对批发零售企业,其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网上零售额(以下简称“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率不低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率的,若其网上零售额同比增加不低于1亿元,则按照“每增加1亿元网上零售额,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的原则,分级给予支持。若多个申请企业属于同一集团,该集团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网上零售额均不得低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速,全年网上零售额对全市网上零售额的贡献率【注5】(企业网上零售额增加额占全市网上零售额增加额的比重】不得低于1%。该方向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全市服务消费同比增长率的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企业,若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1亿元,按照“营业收入每同比增长1亿元,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的阶梯式扶持方式予以支持,单个企业该方向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网络新零售企业做大做强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不低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且网上零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批发零售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同时符合多个条件的,按照“从高到低、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1.对2023年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不低于50%或2023年首次实现网上零售额(即上年同期为零)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2.对2023年在京设立电子商务或网上结算实体、改变行业类型、增加收入规模等新纳入本市统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三)鼓励企业打造具有北京特色的直播活动,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

1.鼓励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特色直播电商基地、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商贸流通企业在京举办线上推介、直播卖货等相关活动。对设立“京商”、“京牌”等专区,且投资费用(场地租赁、搭建、宣传推介)不低于50万元的,视活动成效给予从优支持,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费用的30%。其中,运用元宇宙等新技术的线上推介活动、以文创、非遗等文化内容为主的直播卖货活动,累计支持不超过150万元;其他类型线上推介活动,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对参与“北京消费季”的相关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2.鼓励平台企业、特色直播电商基地、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加大对本地商户的支持力度,根据支持效果,采取“商户帮扶”“品牌培育”“资源推广”等扶持措施。其中,对相关平台、基地2023年按照本文件“扶持方向(二)”培育或引进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对相关服务机构2023年本市批发零售企业实现网上零售额500万元以上(含)的,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该方向对单个企业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相关申请材料须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后不予退还,申请材料如下:

1. 资助申请表。

(二)公司简介

(3)近两年的财务及统计报告。

(四)本文件“支持方向(三)第一条”的申请人须提交项目活动计划、委托合同、总结报告(含活动完成情况、活动绩效、活动宣传、活动照片等);本文件“支持方向(三)第二条”的申请人须提交培育、引进或服务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流程

1. 项目申请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符合相应条件后,应按隶属关系在规定时限内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1. 申请资格要求

应征企业应为本市注册企业,相关数据以企业统计、财务等经营数据为准。其中,本文件“扶持方向(一)”和“扶持方向(二)”的应征企业应为规模以上企业并纳入本市统计;本文件“扶持方向(三)第一条”的应征企业应为本市注册企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征单位应为活动承办方。

2. 申报时限

(一)2023年内符合本文件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2023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前分批申报。其中,涉及本文件“支持方向(三)第一条”项目的申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二)2023年符合本文件申报条件的企业,须于2024年2月18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二)项目评审与公示

地方商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地方有关部门汇总并报送市商务局。其中,本文件“支持方向(三)第一条”中的申请项目,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汇总填写《商贸流通发展项目申请汇总表》《商贸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汇总表》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公司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无异议的企业,经公示后予以支持。

五、相关要求

(一)规范有序运行。以下情形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兴产业禁止限制类目录》的禁止类、限制类;列入本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列入北京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并受到“不支持”信用处罚的;市商务局审核的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二)确保数据真实。申请单位不得擅自篡改统计、财务、活动支出等相关数据。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请单位,政策期内不再接受项目征集和核准。已获支持的企业须将支持资金退还市商务局,并按照《北京市商业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处理。

(三)优化资金使用。本政策与北京消费季消费促进活动相关资助政策不重叠,符合多个支持方向的企业可同时提出申请。其中,同时符合本文件“支持方向(一)”和“支持方向(二)”的企业,按照“支持越高、重复越少”的原则予以支持;当年按本文件“支持方向(一)”或“支持方向(二)”予以支持的企业,年度商品零售总额、网上零售额、营业收入需满足相应支持条件。受支持企业当年年度数据不符合基本支持条件的,需将支持资金退还市商务局。受支持企业当年年度数据低于(或高于)当年支持时相应支持标准的,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在2024年开展追加资金或退还等清算工作;符合本文件“支持方向(三)第二条”的平台、基地培育或引进企业类似,优先考虑申请批次较早的,对年度内同批次申请者按照“优先考虑培育或引进企业的基地”、“优先考虑培育或引进企业交易量较大的平台”等不同方式进行评审,不再重复评审。

(四)开展评估工作。市商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网络消费市场现状和特点,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受扶持企业要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数据监测、审计和评估,鼓励企业利用资金积极开展线上促销、直播电商活动。

六、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18日。

请知悉。

北京市商务局

2023 年 3 月 22 日

笔记:

[注1]批发和零售业相关指标解释参见国家统计制度。

[注2]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相关指标解释参见国家统计制度。

[注3] 经电商平台或直播平台认证或备案的直播(电商)运营服务公司。

[注4] 经《北京特色直播电商基地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相关企业。

[注5]企业网上零售额增幅占全市网上零售额增幅的比重。

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公备案号-110105001113 工业和信息化部京ICP备案号 京ICP备202303564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