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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抖音直播宣传|2021年重点地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网络虚假广告(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4-09-16

近年来,流量“货币化”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不仅带动了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也催生了以“作弊”手段增加流量和评论的“假订单、假口碑”行为愈演愈烈。“假订单、假口碑”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欺骗、误导消费者作出与实际不符的主观判断,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重点区域开展打击不正当竞争专项行动,加大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网红、知名博主、直播等方式进行“刷单炒作”、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128起,罚款总额2.06亿元。

现公布第二批10起网络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四种不同的刷单手法,曝光“直播带货”虚构关注度和流量、雇佣专业团队“刷单”、竞拍A送B虚假交易、“发空包”等“刷单炒口碑”行为。

1、“直播带货”中捏造关注度和流量。电商的兴起和发展,让消费者更愿意依靠“内容评判”来购买和消费商品或服务,同时,“内容评判”也给运营者带来更大的“引流效应”。但流量“变现”也导致通过“作弊”虚构交易、虚假评价等“刷单炒作口碑”行为死灰复燃。目前,通过网红、知名博主等“带货”、“带节奏”的手段和套路更是五花八门,所谓的粉丝数、阅读量、点赞量都可以“刷”出来。一些卖家通过直播间制造“虚假繁荣”,诱导消费者进行冲动、非理性消费。

案例一:江苏省常熟市赖某沙利用直播间“水军”“假接单、炒作口碑”

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开始与常熟市常府街道熊志达服装店合作,在抖音平台对该店销售的服装进行视频直播营销(服装直播销售)。2021年1月19日,当事人在进行直播活动时,雇佣专门在直播间造势的“水兵”进入直播间增加虚假流量,增加直播时显示的在线人数,营造直播间虚假的高人气氛围,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3万元。

2、通过虚假交易“问A送B”。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为逃避监管执法,追求流量和虚假好评,将“刷单炒作口碑”模式“升级”,不同于以往的“自刷”或“雇佣”刷单模式,以送小礼品、赠品代替订购商品,形成“问A送B”的交易模式。表面上看,接近正常购物行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然而,无论违法手段如何披着“合法”的外衣,其本质仍构成虚假交易违法行为,逃不过法律的“鹰眼”。

案例二:安徽黄山云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老客户“买A送B”、“假订单、炒作口碑”

案件基本事实:当事人利用淘宝旺旺联系已下单的消费者,称按流程参加店铺活动可获小礼品。具体流程为:消费者在店铺搜索某商品关键词下单付款;当事人不发货所订购的商品,但会赠送一些小礼品;物流到货后,要求消费者确认订单并给予好评,当事人将本金及佣金返还给消费者。当事人通过赠送小礼品的方式“出A送B”,改变商品实际销售状况,欺骗、误导相关公众。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23日,当事人共计下单372次。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万元。

案例三:广东佛山市奋爱家具有限公司利用“刷手”竞标A、派B“刷单炒作口碑”

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了名为“一品易居”的网店。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当事人利用他人为该网店刷单。具体操作为:根据网店需求制定刷单方案,联系“刷单者”刷单,向“蚂蚁社区”平台充值订单金额及相应佣金,将小礼品作为订购商品送达物流公司发货,最终“刷单者”确认收货。当事人共计刷单29笔,产生订单及佣金费用共计15.62万元。当事人向“刷单者”支付佣金,并以小礼品作为订单商品“送A给B”,虚构交易记录,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3、雇佣专业团队和“刷单员”助力“刷单炒口碑”。商家为了增加交易量和好评,从最初组织内部员工、亲朋好友刷单,发展到组织、雇佣专门从事此项业务的专业团队和“刷单员”完成刷单过程。这类团队组织分工明确,又有专业技术设备“支撑”,使得“刷单炒口碑”日趋专业化、规模化,非法获利巨大,已形成网络黑灰色产业。“刷单炒口碑”不仅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还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损害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对于大规模、团伙化的“刷单炒口碑”行为,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还要加大执法与执行的协调力度。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四:江苏苏州古山客商贸有限公司雇佣假订单团伙利用老客户“假订单、炒作口碑”

案情基本情况:当事人在天猫开设网店“喜德凯旗舰店”,主营各类运动休闲鞋销售。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2月7日期间,当事人为增加公司网店访客量及网店鞋类销量,采用两种方式伪造订单,虚构交易记录及交易量。一种方法是雇佣假订单团伙帮忙伪造订单,每单佣金8元,共计伪造订单926单,佣金7408元。另一种方法是联系老客户伪造订单,每单伪造订单赠送10元以内的缺货鞋一双,共计伪造订单127单,赠送鞋子127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案例五: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金粤柏家具有限公司虚假发货“假订单、炒作信誉”

案情基本情况:当事人联系“刷单者”并虚构交易记录,为其开设的“圣瑞安旗舰店”、“佛山市顺德区金悦柏家具有限公司”、“贝帆旗舰店”三家网店刷订单。具体流程为:“刷单者”在上述三家网店下单购买相应商品并付款,但网店并未实际发货。“刷单者”点击收货后,呈现虚假的商品交易量。2020年10月1日至11月2日,当事人通过刷单虚构交易410笔,虚构交易金额76.45万元,向“刷单者”支付佣金897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六:广东省深圳市华海丰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买家”“虚假订单、炒作信誉”

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从事进口化妆品代销业务,主营产品为“德尔玛摩洛哥坚果油”,销售渠道为网络商城。为提高网络商城销量及权重排名,当事人虚构“德尔玛摩洛哥坚果油”产品交易流程、交易记录及好评,寻找并非真实消费者的“买家”,支付其佣金及货款,让“买家”通过正常的网络支付流程购买产品,从而在平台系统生成虚假交易记录,进而虚构产品好评。当事人共计制造虚假订单157笔,金额共计128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4、以“发空包”刷单。目前,在监管部门对刷单行为的严厉打击下,网络刷单手段和特点不断更新。以“发空包”刷单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刷单新手段,即“物流刷单”。一些不法分子控制多个销售空快递包的网站,出售大量快递单号。这些快递单号要么通过快递物流平台闲置,要么通过线下物流渠道“发空包”,为不法商家提供虚假物流信息。以“发空包”的方式“刷单炒作口碑”,在“刷单者”和物流的同时配合下,将空包送达或在空包中放置小礼品,通过“物流”诈骗完成整个交易过程,隐蔽性极强。这也是监管部门下一阶段将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

案例七:江苏南京双利瑞商贸有限公司邮寄空包裹“虚假订单、炒作信誉”

案情基本情况:当事人自2020年12月起在淘宝、京东等平台进行虚构交易,选取特定商品制定刷单计划。通过分析顾客搜索习惯,制定匹配搜索词,安排运营人员按照制定的刷单计划寻找“刷单者”下单,模拟真实顾客浏览、咨询、下单等操作。当事人根据刷单交易的标记,向“刷单者”寄送空信封或空包裹,“刷单者”确认收货后对商品打满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例八:江苏南京佳佳电子有限公司制定“补单”计划“虚假订单、炒作信誉”

案情基本情况:2020年1月起,当事人为增加销量,选定特定商品制定“补单”计划,通过“补单”等手段进行虚假交易。通过分析顾客搜索习惯,制定匹配搜索词,安排操作员按照制定的“补单计划”寻找“刷单者”下单,模拟真实顾客浏览、咨询、下单等操作。根据“补单”交易的标记寄​​送空信封或空包裹,“刷单者”确认收货后给出满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9:四川广元爱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邮寄空包裹“伪造订单、炒作信誉”案

案情基本情况:当事人于2018年底在天猫注册商家账号,从事声卡、麦克风经营活动。为增加销量,当事人采用两种方式“刷单”。一是利用商城后台管理系统先压低单价再大批量采购刷单。二是支付佣金和本金雇佣网络“买手”下单,下单后再将空包邮寄给其。自2018年底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计刷单1万余单,支付佣金15万余元,违法获利40余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十:江苏省苏州市逸霞服饰有限公司邮寄空包裹“虚假订单、炒作信誉”

案情基本情况:当事人在天猫开设了一家名为“吉淑雅旗舰店”的店铺,从事服饰销售。2020年11月28日,当事人通过微信雇佣“刷单员”开始刷单。对于被刷订单的订单号,当事人在“刷单员”确认收货并评价后邮寄空包裹并返还订单金额及佣金。当事人共刷单296单,共支付佣金356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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