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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抖音推广|聚宣网络因使用抖音名称推广产品二审被判赔偿200万元

发布时间:2024-09-05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聚宣网络侵犯抖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聚宣公司的网站域名及宣传内容与抖音的18个注册商标高度关联,容易引起公众混淆,构成侵权。法院判令聚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上诉人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抖音”、“今日头条”、“西瓜视频”等18个商标、标识拥有合法权益。上诉人北京聚宣网络广告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显著使用“抖音”、“今日头条”等抖音商标及其标识,部分虽标注有“推广”、“代理”等字样,但足以混淆公众,使公众误认为该广告服务来自抖音。聚宣公司在域名中使用抖音注册商标的拼音,明显具有谋求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意图,构成商标侵权。

2021年10月,被申请人向巨宣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彻底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网站侵权内容,但相关侵权内容仍继续出现。

被诉人遂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消除民事影响,该案于2023年1月18日正式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公司在其网站及社交账号上使用“今日头条广告渠道:北京聚宣网络广告有限公司”、“甘肃抖音推广代理”等字样,并使用抖音关联公司的教学视频,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聚宣与抖音存在紧密合作关系,从而抬高消费者对自身资质的判断,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广告。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巨宣公司侵犯了著作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巨宣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于2024年1月5日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2024年5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需上诉人承担二审受理费22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企业打着“代理”的旗号,通过“冒充”、“蹭”知名平台牟取不法利润。本案两审法院对涉案商标侵权、域名侵权、虚假广告等行为均作出了明确、明确的定性描述,对同类案件的维权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同时,本案的高额赔偿对侵权者具有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有助于净化市场乱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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