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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案|北京互联网法院:短视频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侵权行为多为剪切、复制

发布时间:2024-07-24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

光明在线记者 孙漫涛

短视频用户频繁对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内容进行任意剪辑、剪切、移动,引发一系列侵权问题与纠纷,并不断给司法审判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

4月20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的短视频版权案件审理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8年9月9日至2022年2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络版权纠纷案件107982件,占北京法院受理版权纠纷案件的90%以上。其中,涉及短视频版权纠纷案件2812件,约占该法院全部涉网络版权纠纷案件的2.6%。

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侵权行为大多与切割和处理有关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用户规模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34亿,占网民总体的90.5%。

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新的矛盾和冲突。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报告,涉及短视频版权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19年至2021年明显增加,分别为540件、729件、1284件。尤其是2021年以来,长短视频之争愈演愈烈,相关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

通报显示,案件中,涉嫌侵权行为仍以抄袭类侵权为主,共计2633起,包括剪切长视频、移动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

与此同时,新型创作、传播行为引发的诉讼不断涌现,如通过剪辑长视频片段并添加文字内容制作解释性短视频,模仿他人短视频拍摄主题、内容和方式制作同类短视频等等。

短视频创作门槛低,普通民众都可以成为短视频生产者。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英分析原因称,一些短视频制作者版权保护意识不强,在使用他人作品制作短视频时,往往未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导致剪辑、搬运等侵权现象频发。

未经许可使用或截取他人短视频,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拍摄短视频;未经许可以裁剪方式使用长视频部分表情;未经许可将长视频核心内容剪辑成可实质性替代长视频内容的短视频,均构成侵权。

例如在某短视频案中,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享有的“奥特曼”系列形象作为主要角色,设置一定的场景和情节,拍摄多个短小的情景故事视频并上传至互联网视频平台供公众观看或下载。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奥特曼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另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使用他人文字作品作为短视频字幕等,都是典型的利用他人作品拍摄短视频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

因明显商业目的使用他人短视频将获得更高报酬

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形式复杂多样,权利人遭受的损害程度明显差异。

“在审理过程中,我院注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数量、侵权短视频的应用场景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有效补偿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姜英说。

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通过大量传播长视频片段提供长视频主体内容的,可以按照长视频完整使用的赔偿标准给予赔偿;影视剧热播期间,短视频平台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侵权短视频继续大量传播的,应当就扩展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还明确,将他人短视频用于商业广告或者具有明显商业目的的推广的,应当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例如在一则短视频案中,被告分别利用原告动画长片《三国演义》30秒、5秒、4秒的片段,制作三条短视频广告,推广其三国题材网络游戏。虽然被告所用片段总时长不足一分钟,但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使用目的等因素,认定赔偿金额为2.5万元,高于一般短视频的赔偿标准。

在杨某诉陈某某公司案中,原告在短视频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并拍摄短视频推销商品。被告设立高仿账号,转发原告短视频,销售同类商品。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行为性质、销售量等因素,裁定赔偿数额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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